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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3-16

一、审查对象。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审批的拟发展对象,在基层党委审批之前必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查。

二、审查的内容。包括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入党前集中培训情况、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公示情况等。重点审查五个方面的内容: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程序是否规范准确、材料是否客观齐全、是否列入年初发展计划、是否符合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重点。需审查的具体材料有: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党支部综合材料、有关问题的证明材料、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总支部审查意见(未设党总支的除外)、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意见等。

三、审查权限。全县拟发展对象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查。

四、县委组织部在收到基层党委报送的拟发展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后,一般要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五、审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但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补报或重新办理;对于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建议基层党组织不予审批;有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的,应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县委组织部审查的目的是核查把关,并不取代基层党委的考察审核和审批。基层党委在上报之前必须充分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做好考察审核工作。在县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基层党委应及时进行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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