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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作者:huangyu时间:2012-10-28点击数:
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加快推动“四化两型”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83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7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472吨标准煤下降3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3100万吨标准煤。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24.4万吨、15.29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34.1万吨、16.95万吨分别减少7.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0%)、9.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8%);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5.1万吨、55.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71.0万吨、60.4万吨分别减少8.3%、9.0%。重金属铅排放总量控制在46.0吨,比2010年的54.04吨减少1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各市州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州、各行业。各市州要将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明确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本建立全省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在线监测平台。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市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坚持市州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市州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原则上与全省目标同步,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严格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财政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础上,加大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力度,统筹支持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投资项目建设,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根据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严把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进一步提高水能利用效率,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合理有序开发剩余水能资源,适度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大力发展石油天然气,加快推进页岩气勘探前期工作。优化发展火电,实施“上大压小”、“以大代小”,进一步提高煤耗低、容量大、性能好的大机组比重。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开工桃花江核电站,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利用,适度发展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湖南电网与省外联网输送的通道建设,提高外省入湘电力输送能力。到201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十)促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到2015年,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2.7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形成3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逐步推进镇区人口3万人以上的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具备污水处理能力,重点建制镇基本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59万吨,新建配套管网1.3万公里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5万吨、1.5万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对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6.2万吨、1.0万吨。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 重点推进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有色冶炼、工业锅炉的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6.2万吨;重点推进燃煤电厂、新型干法水泥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17.7万吨。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废水处理和提标改造工程。重点推进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行业的废水处理及提标改造,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5万吨。加快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实现到2015年底,全省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减排核查指标要求。建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2015年底完成县城周边区域30公里范围内城镇中转设施建设。同时,加快存量垃圾场的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通过城乡统筹、实施共享、以城带乡的方式,改善全省城镇及农村环境。
(十三)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重金属综合防治工程,到2015年,全省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和控制,工业废水、废气重金属年排放量在2007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3%、22%,全省国控、省控水质监测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基本达标。以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长沙七宝山、岳阳原桃林铅锌矿为重点区域,以民生应急保障、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为重点任务,全面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出台《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到“十二五”末,实现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排放量均比2008年减少50% ,湘江干流水质实现稳定达标,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5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5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3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1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5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五)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市州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及配套中转站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市州政府和主要行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制度,跟踪监测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争取国家能源管理师制度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技改,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对“万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强制开展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省属企业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机械、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基站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我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以上。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水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口径核查核算。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硫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2013年前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十九)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在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积极推行房屋建筑工厂化生产。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积极实施门窗改造、外墙保温、屋顶绿化等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空调、电梯、供配电、照明等设备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二十)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动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长沙市等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在2012年前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十二五”期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能耗比2010年下降10%,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下降8%。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效能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以2010年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2015年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二十二)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三)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进农村散户“四格式处理池”等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和“分类减量、上户收集、村民自治、政府补助、公司运营”的垃圾处理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安全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市州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到消化,减少转移。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重点加快汨罗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长沙经开区“城市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基地”、浏阳和宁乡再制造产业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家电等废旧资源回收与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登记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系统。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衡阳、长沙、娄底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试点。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灌溉农业与雨水农业并重,推广节水灌溉农业。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和单位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抓好常德市国家节水型城市试点工作。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省节能减排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低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加快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冷蓄冷、螺杆膨胀机、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内外组织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进一步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继续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二)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加大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加强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减排宣传等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市州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实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完善和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报告中,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劵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加快出台我省实施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实施办法,研究制订《湖南省节能监察条例》等节能减排行政法规。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能评、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消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建设资金。加强城镇生活垃圾运营监管,严格各项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对焚烧发电项目,要加强烟气的达标检测,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收费政策不落实、建成后不按标准运行的,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建设资金。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证后监管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执行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淘汰设备。虚标能效标识、未按要求运行的,实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八)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气层、填埋气、煤矸石、垃圾和生物质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建立厂网合同电量优化机制和流域梯级水电站电量优化机制。开展发电权交易,实施“以大代小”替代发电。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
(三十九)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估机构。
(四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长株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两型社会 ”建设要求,在国家相关标准基础上,研究制(修)订和完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
(四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统计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建立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湖南),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减排监控体系。推进节能、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环境。
(四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要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四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