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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与管理科学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经济与管理科学系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有关办法,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是系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决策机构和学术组织,致力于营造自由、公平、开放、创新的科研氛围,激发师生的学术兴趣和提升师生的科研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由7-11人左右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设学术秘书1名,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

1、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

2、本系有代表性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3、本校外或本系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也可聘任担任系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系办公室。系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文件传达、选票印制、会场布置等日常工作,系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信息收集、会议纪要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审议系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八条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第九条 审议推荐国家、省部级、上级主管部门及校级等教研科研项目。

第十条 评价教学、科研成果,评议和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各类教学科研奖项的参评。

第十一条 负责系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和系部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维活跃,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系工作,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在系务会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最后由系全体教师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七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系部及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方案;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学校评价的言论;

2、学校、系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系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且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实行不定期召开会议且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2、在国内外因公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五条 凡需表决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议决制或票决制,其中票决制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与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系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七条 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系学术委员会临时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系学术委员会必要的经费由系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订需经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经济与管理系学术委员会

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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