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政〔2018〕25号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设立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条: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配兼职秘书 1 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根据本学院实际,委员包括党政负责人、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名,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2、审定本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位和缓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4、审议提出学士学位复议的名单,表决通过和上报学校。
5、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获得学士学位的建议并上报学校。
6、研究和处理本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申请的建议,其申请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后,如无异议,方可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修订和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学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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