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8-05 点击数: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出现,及时、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含外聘教师)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第二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四类:
(一)课堂教学(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考试与成绩(含补考)管理;
(三)教学管理;
(四)教学保障。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第四条教学差错的范围
(一)未按规定上交课程教学日历;
(二)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三)上课迟到、擅自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四)擅自代他人上课;
(五)违反监考规定,不认真清查考场、在考场内吸烟、聊天、使用手机、看书或做与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六)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被巡视人员在同一场考试中查出2起以上(含2起)作弊事件;
(七)一份试卷中出现1处及以上命题有误或5处及以上文字错误(外文以1个单词记1处);
(八)考试结束后,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
(九)未按正常程序征订教材或擅自更换教材;
(十)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疏漏,排课失误率超过3%;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疏漏,排考时间、地点冲突,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职能部门未对设施检查、督促维护,教学设施损坏或表演赛完备,影响教学;
(十三)教学管理人员未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管理任务;
(十四)已经批准的停调课,管理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到学生和教师,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十五)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资料;
(十六)教室灯具、黑板、多媒体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无正当理由,在报修2天内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效果;
(十七)对系部提交教务处的报告,教务处1周内未给予回复;
(十八)对教务处要求系部调查的各项事由,系部1周内未给予回复;
(十九)预订教材没有订到又没有在15天内通知相关系部或教师;
(二十)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但又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失误或差错。
第五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差错及事故的举报。
(二)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或教务处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差错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教学差错事故的调查及认定由教务处负责。事故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教务处及本单位详细说明缘由。在调查、认定教学事故时,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发生情形经反复核实后,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附差错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差错事故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来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对差错教学事故如实填写事实情节上报教务处,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核定教学差错或事故等级,人事处提出行政及津贴处理方案,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必要时报校务会议批准)。对教学事故,由人事处以适当形式在相关范围内公布。对于特殊的重大教学事故,学校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处理。
(四)各级领导对本部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教学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责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六条 对教学差错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于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给予相应处分,并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I级(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2、II级(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3、III级(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
4、教学差错给予事故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及以上处理并记录在案。
(二)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I级教学事故的部门,其教学工作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四)一年内发生一次I级教学事故或二次II级教学事故或三次III级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其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五)一年内三次III级累计成一次II级,二次II级累计成一次I级。
(六)一学期内3次教学差错累计成一次III级教学事故。
(六)多次出现教学事故,其相关责任人按上款处理外,还应加重处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后3天内向人事处和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辩书申请复议,校务会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政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课堂教学(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序号 |
事 故 情 节 |
级 别 |
A1 |
在课堂上恶意散布反动政治言论或不健康的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I |
A2 |
无故旷教 |
I |
A3 |
对学生歧视、挖苦、侮辱、体罚,引起严重后果的 |
I |
A4 |
教学过程中,或组织实践活动时因工作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教学仪器设备的重大毁损或产生严重影响 |
I |
A5 |
未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私自请人代课 |
II |
A6 |
未经系部同意随意调课 |
III |
A7 |
授课不按教学大纲、授课进程计划进行,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5以内 |
II |
A8 |
上课无教案,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内容出现明显、严重知识性错误 |
II |
A9 |
因故需停、调课等授课异动,原则上须事前办理书面异动审批手续, 若未得审批同意或未办理手续擅自异动的 |
II |
A10 |
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 |
III |
A11 |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未予以指导或对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的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出现严重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
III |
A12 |
不布置作业(体育课除外),或对布置的作业不收不阅、不记录,有严重错误不予指出 |
II/III |
A13 |
实验课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实验材料浪费、仪器损坏较重或致使学生受伤 |
II/III |
A14 |
上课时任课教师随意离开教学场地: 1、10分钟以内; 2、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3、20分钟以上。 |
III II I |
A15 |
教师上课迟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或提前下课: 1、5分钟以内; 2、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3、10分钟以上。 |
IV III II |
A16 |
未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擅自压缩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时数,提前4学时以上结束课程教学 |
III |
A17 |
其它教学差错与问题 |
IV~I |
B.考试与成绩(含补考)管理
序号 |
事 故 情 节 |
级 别 |
B1 |
教师或工作人员在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
I |
B2 |
监考人员擅自缺席 |
I |
B3 |
监考人员遇特殊原因未办理报批手续而缺席 |
II |
B4 |
监考人员私自请人代替监考 |
III |
B5 |
监考人员放任非考试工作人员将试卷或答卷带出场外 |
II |
B6 |
非考试工作人员不经劝阻进入考场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
II |
B7 |
非考试工作人员不经劝阻将试卷或答卷带出场外 |
I |
B8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I/II |
B9 |
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被迫推迟或改期: 命题人 审核人 |
II I |
B10 |
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一个班以内; 2、一个班以上。 |
II I |
B11 |
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
I/II |
B12 |
对学生的作弊行为隐匿不如实填报 |
II |
B13 |
教师或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工作失误泄密 |
II |
B14 |
考试或补考通知由于主观原因没及时传达相关人员中,造成学生缺考;或整班学生被迫延时考试 |
II |
B15 |
监考不负责任,有明显的舞弊行为未及时发现,而被巡考员查获或事后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
II/III |
B16 |
统分人员统分差错率超过5%(以一门课程一个班人数统计) |
II/III |
B17 |
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成绩漏登或登记有误 |
III |
B18 |
考试评分后,试卷遗失: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
III II |
B19 |
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或考后将试卷装错 |
II/III |
B20 |
监考国家级考试,不按考试规程操作,不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丢失考试试卷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
I |
B21 |
由于命题草率,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难易程度严重失当,而引起考试成绩明显呈偏态分布或考试时间不到一半考生便已全部交卷 |
III |
B22 |
考试中试卷差错达3处及以上,被及时发现,未影响考试 |
III |
B23 |
监考人员迟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除外)、早退: 1、5分钟以内; 2、5分钟及以上 |
III II |
B24 |
监考人员对考场异常情况未及时落实清楚,事后引起争议使事情复杂化 |
III |
B25 |
其它考试与成绩管理差错与问题 |
III ~I |
C.教学管理
序号 |
事 故 情 节 |
级 别 |
C1 |
未经教务处、分管副校长审批,擅自调整教学计划 |
I |
C2 |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系下达的工作任务,致使学生无人授课 |
I |
C3 |
教学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停课或变相停课 |
I |
C4 |
不按时制定教学计划及落实教学任务,严重影响全校课程正常组织安排 |
I/II |
C5 |
对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或要求汇总的数据虚报、误报、漏报、拒报,造成不良后果 |
II |
C6 |
对学生各种证书、证件、存档材料管理不严,造成错发或丢失产生不良后果 |
II |
C7 |
未及时传达、实施学校重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安排,造成严重影响 |
II |
C8 |
教学计划中应开课无故未排入课表或错排、由于教务组织不当造成课程不能按时开出,影响正常教学 |
II/III |
C9 |
系领导、教学秘书因调课通知失误,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 |
III |
C10 |
分管教学系领导因教学任务下达不规范,造成无教师上课 |
III |
C11 |
因工作失误造成单课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
II/III |
C12 |
无正当理由,学生开课第二周,仍有缺供教材,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用教材种类20%以上 |
II/ III |
C13 |
分管教学系领导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教材错订、漏订 |
III~I |
C14 |
通过正常选用程序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
III |
C15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 |
III |
C16 |
其它教学管理的差错与问题。 |
III ~I |
D.教学保障
序号 |
事 故 情 节 |
级 别 |
D1 |
管理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使上课(考试)受到较大影响: 1.耽误10分钟以内; 2.10~30分钟; 3.30分钟以上 |
III II I |
D2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妨碍正常教学: 1.影响学生50人以内; 2.影响学生50~100人; 3.影响学生100人以上; |
III II I |
D3 |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及时维修,致使上课、考试、实验等被迫中断,造成较严重后果 |
II/III |
D4 |
因工作失误而造成停电、停水等,致使上课、考试、实验等被迫中断,造成较严重后果 |
II/III |
D5 |
教学用品预订、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II/III |
D6 |
在实验课前未及时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影响教学 |
II/III |
D7 |
上、下课无铃声或铃声误差5分钟以上 |
III |
D8 |
在教学区内,上课时间施放噪声,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III |
D9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按教学安排需要的教学场所,造成严重影响 |
III |
D10 |
教学仪器设备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
II |
D11 |
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
III |
D12 |
其它教学管理的差错与问题。 |
III ~I |
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表
差错及事故类别 |
□课堂教学 □考试与成绩管理 □教学管理 □教学保障 |
差错及事故发生时间 |
? | ||
责任人 |
? | |
责 任 人 所 在 部 门 处 理 意 见 |
事故情节及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 见 |
教务处长(签章): 年 月 日 |
|
人事处 意 见 |
人事处长(签章): 年 月 日 |
|
分管 副校长 意见 |
分管副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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