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和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共同领导下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在籍学生的自治组织。本会接受中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共青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依靠学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秉承“团结、拼搏、求实、创新、奉献”十字方针,充分发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动员、团结全校学生,刻苦学习,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将学校建设成为有鲜明特色的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而奋斗;
(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着力扩大广大同学对学生会组织工作的参与、监督和评议,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章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努力为同学提供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帮助;
(四)加强与省学联、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及国外中国留学生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探索新时期学生会工作的最佳方法,促进学生会工作;
(五)优化学生会组织体系,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切实建立“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级学生会对院系学生分会的指导职责,加强校级学生会对院系学生分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以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严于律己,规范言行,以维护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app*在线:和本会的荣誉,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五)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七条凡会员出现以下情况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因各种原因离校退学者。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九条学代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果有特殊情况,由学生委员会委员提议,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1年。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以二级学院和研究生教育教学部为单位按人数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推选单位在必要时有权依照规则更换代表。
(一)学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1.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学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1.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2.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3.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4.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二节 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产生:
(一)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常任代表;
(二)常任代表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三)常任代表选举采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以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四)常设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共青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副书记兼任,负责协助、指导常设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常设机构的组织形式。
(一)常设机构设秘书处,成员在常任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处负责召集常任代表举行会议;
(二)常设机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三至五次;
(三)常设机构采用合议制,按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包括: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常任代表因毕业原因终止任期,由现任常设机构酝酿推荐下一届常任代表名单,经常设机构全体常任代表和部分学生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节 学生会
第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60人,主席团总人数不超过5人,集体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领导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执行机构的设置;
(二)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通过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四)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干部;
(五)密切联系各院(系)学生分会,加强对院(系)学生分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分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六)增进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协作和友谊;
(七)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协助常设机构作好学代会的筹备工作,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并推荐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的候选人;
(八)联系校党委、校团委,增强学生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学习部、勤助部、心理部、活动部、文明建设部和权益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职能:
(一)学习部
是负责学校学风建设的推进,组织开展校级各类学科专业特色活动的部门。
(二)勤助部
是负责掌握学校贫困学生情况,组织开展勤工俭学助学活动的部门。
(三)心理部
是负责开展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工作,协助心理咨询中心做好校系班室四级心理健康服务建设的部门。
(四)活动部
是负责校园思政、社会实践组织、校级文体活动、引导营造校园学术氛围的部门。
(五)文明建设部
是负责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协助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在线服务的部门。
(六)权益部
是负责接收同学们有关权益问题的投诉,代表学生与学校各职能部门领导沟通,维护学生切身权益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和变更:
(一)主席团成员经学代会常设机构提名,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二)学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由主席团提议,秘书长召集常委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成员表决通过,即可免去其职务;
(三)学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由于学生会工作等原因需要增设成员,由主席团提议人选,秘书长召集常委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成员表决通过,即可增设其为主席团成员;
(四)如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内申请辞职或遭罢免,应由秘书长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接任人选,并报经学代会常委会会议同意方可。
第四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是执委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常设机构对执委会的监督职能包括:
(一)审议执委会的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监督全校学生会的工作,加强校会对各院(系)会的指导,促进各院(系)会间的交流;
(二)对执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执委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学生会主席团应向学代会进行工作报告。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分会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分会是校学生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及本会的双重领导,接受同级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分会的产生办法原则上参照校学生会产生办法。学生分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总人数不超过3人,集体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分会应参照本章程自行设置组织机构,规范工作程序,并配合校学生会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分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二)承认本章程,并在院(系)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自身的活动规范,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接受同学的监督批评;
(三)完成院(系)党团组织布置的任务,参与、协助校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热心为本院(系)同学服务,做好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信任,营造良好的专业学习氛围和院(系)学生文化;
(五)加强与校内外兄弟院(系)学生分会的交流、合作,增进同学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分会主席团的产生与变更:
(一)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总支书记兼任。各学院辅导员可以根据分管的学生工作与学生分会相关组织对接。
(二)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应在团总支委员会指导下,通过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向学校团委报请审批;
(三)学院学代会闭会期间,院学生分会主席团由于学生会工作等原因需要增设成员,由主席团提议人选,秘书长召集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即可增设其为主席团成员;
(四)如学生分会主席在任期内申请辞职或遭罢免,应由秘书长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接任人选,并报经学院学代会常设机构会议同意方可。
第二节班委会
第三十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一)班委会任期一年;
(二)班委会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三)班委会的工作程序由各学院学生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班委会应本着“服务同学”的宗旨,在院(系)党组织和院(系)学生分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会、班委会的人事变动需及时向上一级学生组织申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