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资助政策切实落实在品学皆优且需要奖励与资助的学生身上,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经研究,决定在原有规定上,对我院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系部严格执行。
一、本规定中所指各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省政府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所在学年内,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1、不遵守校规校纪。有违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列举的行为而受到学院或系部各类纪律处分者;
2、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擅自校外租房住宿;或一学期晚归累计达4次(含),或外宿不归达(含)2次者;
3、不遵守考勤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节(含),或旷操超过3次(含),或在规定参加的升旗、集会等集体活动旷缺超过2次(含),或早操迟到超过4次(含),或上课、升旗、晚自习、集会等集体活动中迟到次数超过3次(含)者;
4、不诚实守信。假冒老师(家长)批字签名而获得请假或荣誉等不诚实行为者;
5、不服从安排。对学院、系班交付的工作任务拒不配合,或敷衍了事;或在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中不负责任地散布言论,影响活动的开展,或给学院和系部荣誉带来损害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不勤俭节约。有抽烟、酗酒不良习惯,或有着名牌服装、宴请、进消费性娱乐场所等高消费现象者;
2、用有贫困要求的各类助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请客者,除追回奖助学金外,并取消下学年度的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学生工作处
200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