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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在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论参加院内或学校的任何考试,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的;

(四)若桌面、桌内、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的;

(五)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半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资料卡或使用非本人书写的资料卡的;

(六)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考生未按时交卷,或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九)在考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十)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擅自带走考试材料的;

(十一)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的;

(四)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五)考试时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六)考试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或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八)答卷雷同的;

(九)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十)组织团伙作弊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一)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考试卡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替或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十三)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违纪论处。违纪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扣除该门课程所得分的20%~30%;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除第九、十、十一款外)规定者,按作弊论处。给予留院察看一年处分,成绩记零分,不予正常补考,毕业证缓发一年。协同作弊者按同一办法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款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初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第五条第九、十、十一款除外),能主动认真地书面检讨,认错态度好,有意悔改者,报教务处审批后,可根据第六条的相应处分等级,酌情处理。

第八条 在考试违规的同时,又违反学院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被留校察看处分者,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毕业或结业。

第十条 违规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查人员的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教务处或学院主考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同时,监考人员应将该考生姓名、学号、违规主要情节等信息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同时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和书面材料、违规的相关材料一并交考务办。

第十三条 学院主考应当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体育学院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考试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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