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78年,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综合性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前身为1978年9月成立的涟源师范大专班,历经湖南师范学院涟源分院、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于2004年5月升格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依法办学,秉承“谋近以致远,养根而俟实”的校训,发扬“人才至上,仁爱满园”的校风,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文科技融合,培养学用兼备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显明的综合性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英文译名为 Hunan University of Human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UHST”)。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487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娄底市人民政府共建,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实行党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基础扎实、本领过硬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服务地方的应用技术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同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学校现有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法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农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教学过程监控与管理,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着重开展应用研究、成果推广与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协同创新,构筑平台基地,汇聚人才队伍,提高创新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以服务求支持、求发展,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促进科学与人文融合,在支持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是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会的议事程序按有关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务会议涉及到与学生有关重大关系的事务,可邀请学生代表参加。
校务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的裁决权,主要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校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全校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监督、评估以及论证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议事规则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院(系、部)相应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为师生员工和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与变更。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部)。学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申请批准设置若干系、所、室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部)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系、部)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院(系、部)设立学院(系、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下设若干党支部。学院(系、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发挥政治保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包括:学院(系、部)总支(或党支部)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系、部)院长或总支(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院长或书记缺位时,由学校党委明确的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或党务工作领导主持召开。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院(系、部)根据发展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机构。各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系、部)相关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其他科研机构,中心(包括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以下同)可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申请批准设置若干所(室)等基层组织。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
(四)爱校荣校,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学院(系、部)可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聘用短期合同工。学校依法依规对所聘短期合同工进行管理,所聘短期合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双方协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与企业、行业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聘请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来校指导实践教学工作。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参加专业实践或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跨学院(系、部)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学生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应邀列席校务会议等途径,参与涉及学生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对教学活动及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爱党爱校,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大学生科协等)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依法可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经批准成立后,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学校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同时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评价。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加强同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实行产教融合,开展全方位校企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科、科研创新能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是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总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发扬校友爱国、爱校的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七十条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七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学校后勤服务部门负责为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服务,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优质的保障条件,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徽为双圆形,内环底色为深蓝色,中间是由波浪与两颗星星组成的白色图案;外环底色为蓝色,上方是“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中文名称,下方是“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英文名称。校徽寓意“人文”与“科技”并举,立足娄底,辐射三湘四水,面向世界,坚持开放办学,以开阔的视野,日渐日新,共创学校美好未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长方形旗帜,学校校徽位于正中,校名中英文字体为白色,中文校名位于标识下方,英文校名位于中文校名下方。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梦想飞翔》。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校长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程序按第八十一条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