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实现学校硕士点建设目标,进一步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鼓励在职在岗一线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鼓励青年教师自我提升;送培博士享有科研奖励(根据科研奖励相关文件执行)等资格。
二、凡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在报考或申请前向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报考。
三、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含攻读境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档案、人事关系学校予以保留。
四、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将档案调离学校,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编制、人事关系。
五、校内教职工年龄超过50岁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同意其报考。
六、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是否脱产(辅导员另须向学工处报告,副科级以上干部另须向组织部报告),经同意方能脱产学习,脱产学习的时间为1~4年。教职工毕业回校后,学校按照脱产读书3年5万元的标准(把5万除以36个月,按照实际脱产月份计算)发放学习奖励费。
七、教学学院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每学期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并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不脱产学习;机关教辅及学院的管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短期外出学习,每年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学习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累计不超过6个月,并扣发外出学习期间的奖励性绩效(按天折算)。
八、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不发放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但可以代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自己缴纳,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作后的工资收入中扣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境外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代为缴纳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己缴纳,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作后的工资收入中扣回)。
九、博士毕业后的回校待遇按毕业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洽谈。
十、已与学校签订了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但毕业后违约不回校工作的,需赔偿违约金12万元(按8年服务期*1.5万元/年标准赔偿学校)。违约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交清违约金,否则,所欠违约金从担保人的工资津贴中逐月扣回。
十一、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版)(校政发〔2019〕51号)文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