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坚持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文与科技结合、创新与实践结合、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办学理念,坚持“校企(行)协同、双导多师、项目承载、多岗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职业导向,注重联合培养,创新教学方式,突出实践教学,培养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高层次、应用型、符合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根据特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严格按照农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三双、四模块、七学段”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培养。“三双”,即建立学校与联合培养的行业企业为共同培养主体的联合培养机制,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交替进行的教学组织形式;“四模块”,即以职业需求为导向、注重人文与科技相结合的公共课、领域主干课、专业技能课、专业拓展课的课程体系;“七学段制”,即为切合农业生产季节特点,突出应用能力培养,创建七学段制,第一、四、六、七阶段为认知实践、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完成阶段,第二、三、五阶段为理论课课程学习阶段,二者分段交叉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入学须知要求的材料,按学校规定的入学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研究生教育学部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新生报到时,须提交定向协议书;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部 教育教学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2年。
(二)新生自主创业(凭工商部门颁发的公司注册批文和场地证明等),保留入学资格2年。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和相应培养领域同意,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批准,保留入学资格2年。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由新生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从系统内导出学生基本信息,打印后交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再由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学生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对研究生进行培养,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根据培养方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三助一辅”的岗位开展勤工俭学。
第三章 培养过程与考核
第十六条 攻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5年,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第十七条 学校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采取“校企(行)协同”联合培养、“双导多师”培养、“项目承载”培养、“多岗实践”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应在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全过程包括研究生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研究与答辩等环节。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实践)课程和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位论文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各具体科目的考核方式由各培养领域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考核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学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通过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和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设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非学位课程包括专业技能选修课、专业拓展选修课和补修课。课程须按照各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
(一)课程实行学分制,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学分,每学分对应16-18个学时。研究生一般应修总学分32学分以上,其中课程学习26学分,专业实践6学分。各领域可根据自身培养特点,对学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浮动1-2学分,并列入培养方案。
(二)学生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跨专业研究生应补修相关领域本科阶段2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并在入学后半年内修完,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三)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选修相关课程。
1.课程选修要求在新生入学后3周内完成,学生选修人数不低于8人才能开课。
2.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提交《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补、退选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领域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审批。调整后的选课计划须报送培养领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备案,并相应调整个人培养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选课和补选手续的,任课教师有权拒绝其上课及参加考核。对已选的选修课程,不得缺课和缺考,缺考以零分处理,并计入个人成绩卡,存入个人档案。
(四)课程补修。对于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包括有必要加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欠缺、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均应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跨专业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要求补修课程,并需进行考核,60分为合格,不计学分,成绩合格的可计入学籍档案,注明为补修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组织实施。
(五)课程补考。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段开学初进行。在同一学段内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须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退学处理。
(六)课程重修。出现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缺课(包括旷课、请假等)时数达到总课时数1/3以上的课程、因特殊原因中断学习的课程、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缺考、旷考的课程的情况,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为非学位课的,可经导师和培养领域批准后改修其它课程。学生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交纳重修课程费,经导师和领域领衔人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获批后方可重修。同一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重修课程补考不合格的,若为学位课程,须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退学处理,若为非学位课程,不得再重修,可申请改修其它课程。
(七)课程考核
1.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交《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领域领衔人审批,并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备案。获准缓考的研究生方可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统一组织的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2.课程考核须采取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20-30%)、课中考核(占总成绩的20-30%)、课末考核(占总成绩的40-60%)3次考核方式相结合进行,具体比例由领域领衔人和任课教师共同决定,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备案。
3.与课程成绩相关联的任何形式的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料均由领域汇总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统一归档保存。研究生在修完所有学分后,由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教育教学部出具研究生个人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公章),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
(一)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坚持“顶岗实习与实践创新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1.专业实践工作以各培养领域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为主开展,特殊情况也可在研究生根据本人就业去向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进行,经学生申请、领域审批、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备案。
2.专业实践须根据培养目标定位在职业指向领域的2个以上不同岗位上完成,每个实践岗位均须配备相应的实践指导教师。
3.专业实践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具体实践时间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4.专业实践的内容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应用研究、项目规划与设计、产品研发、技术推广、项目管理、社会调查等。
(三)专业实践考核评价
1.专业实践校外指导老师的考核。主要对研究生的实践表现、工作业绩、职业素养和专业实践报告进行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2.学校考核。以会议汇报、答辩方式进行,研究生就专业实践的内容、专业实践过程、专业实践取得的成效进行报告,并接受考核专家质疑,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不少于20分钟,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3.综合评价。校外指导老师考核成绩占60%,学校考核成绩占40%。按“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进行评定,评定为合格以上的,计6学分;评定为优秀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计学分,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须重修专业实践。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
(一)严格按照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办法》,从学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身心健康状况等开展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须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校内导师评价与校外导师评价相结合,个人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同步进行,或者是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中期考核标准与等级
1.中期考核评分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综合知识考核、能力考核和素质考核成绩,确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3.综合评定成绩为90分以上,且知识考核24分以上,能力考核36分以上,素质考核20分以上者,可评为优秀。但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下者,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不能评为优秀。优秀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0%。
4.综合评定成绩为75分以上,且知识考核21分以上,能力考核31.5分以上,素质考核17.5分以上者,可评为良好。但有违规违纪行为者,不能评为良好。
5.综合评定成绩为60分以上,且知识考核18分以上,能力考核27分以上,素质考核15分以上者,可评为合格。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综合评定成绩为60分以下,或知识考核18分以下,或能力考核27分以下,或素质考核15分以下者;
(2)政治思想、组织纪律性差,受过校级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有1门以上(含1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4)未参加中期考核者;
(5)未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者;
(6)个人培养计划、专业实践计划、专业实践周志、专业实践中期报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等个人培养材料不齐全者;
(7)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
(三)中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1.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对研究生实施分流:
(1)中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进入后续学位论文阶段;
(2)中期考核为不合格者,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不构成退学处理的,可申请参加下一级研究生中期考核,且毕业时间做相应推迟;
2.中期考核结果与成绩作为研究生奖学金及综合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中期考核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与评奖评优;
3.中期考核为合格者,须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提出书面整改方案,由导师签字后经学校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
(一)学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环节。
(二)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论文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工作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应用推广价值,成果能体现作者的新观点或新见解。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
(三)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均应公开进行,应注重对论文应用性、创新性和规范性的评价。学生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规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农业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农业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等文件要求。
(四)所有论文均须经过导师评阅、学术不端检测、同行评阅、送审环节,明评与盲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阅,选择3名评阅专家。
(五)论文评阅之前均须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查重”检测,检测未通过的论文不得进行论文送审评阅。
(六)学位申请。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取得如下研究成果之一,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主持或参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或已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成果须由全体发明人授权,仅限一名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
3.开发的产品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
4.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应用研究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应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5.其它经研究生教育教学部会同科研处认定可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使用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转领域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领域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领域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领域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领域,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培养领域研究,认为变动培养领域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因所学领域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领域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领域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领域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领域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转领域一般应在本学位点内进行;
(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学位点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领域。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领域;
(三)转领域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四)转往另一领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领域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领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正常情况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到半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三)学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转领域专业和转学,必须充分尊重校内导师意见。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务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转出与转入学校都应当及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农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5年,成绩特别优秀的可提前至2年毕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生因病或女研究生因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在一个学段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者,或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应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领域领衔人同意,报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审批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二)休学学生须在休学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导师和所在培养领域同意,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审批,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三)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复学手续,或申请入学、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2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因其他原因需退学。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其本人不领取退学决定书的,视为完成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一)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二)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送达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习满1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提前到2年毕业。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毕业者,须由本人在正常毕业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领域同意,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期时间最长不得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培养费、公费医疗及各种补助,一切费用自理,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培养领域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鉴定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业务学习和专业实践等方面情况。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通过了课程和其它必修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通过了课程和其它必修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德、智、体合格,但学位论文未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app*在线: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德、智、体考核不合格,或予以退学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