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的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学生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满,学生须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处分;学生毕业时仍在处分期限内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并能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六)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受违纪处分者,给予以下附加限制:
(一)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违纪处分期内获评国家和校内奖助学金的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由相应任职机构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除严格按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外,在做出处分决定结案之前,暂扣或收回毕业证书、报到证,待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
第十一条 党、团员受纪律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党、团员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三)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活动者;
(五)组织、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已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吸毒、贩毒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或欺骗、诱惑同学加入传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怂恿、策划打架斗殴,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先动手打人、持械行凶打人、为首结伙斗殴、酒后斗殴、侮辱殴打教职工、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或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参与报复打人者,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从重处分;
(四)凡私藏凶器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事件中故意作伪证,掩盖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借“私了”等敲诈勒索钱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法赔偿伤者的医药费、适当的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费。赔偿由事端挑起者、怂恿策划者、打人者、凶器提供者按责任共同分担。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桌椅、墙壁或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按本条前几款规定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1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九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性质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猥亵妇女,调戏、骚扰他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者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性交易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中造假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为首或赌资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纪执行公务者,或不服从管理,殴打学校执勤人员,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破坏公共卫生,严重损害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从事传销或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或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或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视影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宿,经教育后仍拒绝搬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或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线;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锅、电夹板、电壶、电热毯、电吹风、烘鞋器、暖手宝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或器具的,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私自调换寝室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燃放鞭炮、打架斗殴、酗酒、起哄、吵闹、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区域使用明火、做饭菜、乱扔烟头等,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九)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区饲养猫、狗等宠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破坏宿舍公共财物的,应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每周对寝室卫生进行安全卫生定检排名,各学院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对于安全卫生情况表现差的个人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推销及经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填报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或有伪造、涂改、冒用各种证件及证明文件、单据,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和教师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违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者,按法律规定处理,学校不能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搜集、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学校有关文件、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非法在论坛、贴吧等网络上传播有害信息、制造不稳定因素、煽动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闹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或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开发运行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冠名的网站(网页、栏目、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黑客软件等手段攻击网络或计算机程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篡改、删除、破坏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 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权限)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或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造成危害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登陆非法网站或通过互联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危害国家安全、或破坏民族团结、或宣扬邪教迷信、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攻击学校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各类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未经请假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学时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天数(不含法定休息日)达到下列数额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家及其他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一)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教育教学部或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牵头负责调查取证;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公寓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调查取证;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牵头负责调查取证;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调查取证;学生的其它违纪行为,由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负责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教学部联合调查,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二)学生违纪事件调查清楚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材料移交给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由学院或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三)各学院对学生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权,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行文后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对学生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决定权,对各学院处理的违纪案件有审核权和复议权。
(四)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由牵头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违纪调查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连同违纪调查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工作处发文。
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连同违纪调查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务会审议,由学校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工作处根据调查事实和学生申辩情况,确定处分等级,向学生下达《拟处分通知书》(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及《拟处分通知书》送达人应在通知书上签字),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处分学生的材料(包括签字的《拟处分通知书》、调查材料、证据材料、学生违纪综合材料、陈述材料、申辩材料等)要完备。处分旷课学生,须附有任课教师签名的学生旷课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和学生本人,并由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文件复印件邮寄给学生家长。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面交学生本人,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要求学生本人在存档的处分文件上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学生所在学院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学生所在学院可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校园公告栏内公告7日,期满后视同送达。
对学生处分的决定及解除处分的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督查处处长、校办主任、团委书记担任;设委员若干,由督查处、校办、团委、保卫处、法律顾问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校督查处,日常工作由学校督查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建议送达原学生处分决定审批部门。原学生处分决定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建议,依据本规定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提交上一级部门直至校务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期间,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