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院通〔2006〕7号)
为了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后的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湘教通[2005]262号”文件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学籍处理事件和违纪处分事件进行复查、复议。
(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设委员若干,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团委、保卫处、宣传部、招生就业处、院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组织安排调查取证、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长和监察处长、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教育管理的副处长担任副主任。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学院予以调整。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受理申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予以解聘,并依据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1、徇情舞弊的;
2、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3、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4、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审查意见;
(三)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一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遇学校放假则往后顺延),并送达申诉人;
(四)将与原学院处分(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一同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复议。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院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院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四、申诉时效为15个工作日,自学院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受处理(处分)学生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及有关请求。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不适用所认定错误;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
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被申诉部门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学院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诉期限;
(四)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学院规定的申诉程序。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含符合申诉条件且获准延期申诉)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受理决定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部门、申诉请求不明确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提交期限。
七、对所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进行处理。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成员为3人,由申诉人和学生所在系(部)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各指定1人参加,第三人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安排,并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长。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的处理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到申诉人所在系(部)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意见,系(部)应当给予协助。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学院处理(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一)学院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建议维持原决定;
(二)学院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个别成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当小组内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按组长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上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和日期,并由小组成员签名。
八、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所作处理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九、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
十、受到学籍处理和违纪处分的学生,所受处理(处分)决定在申诉期间仍然有效。
十一、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